一、勞動的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凡適合婦女從事的勞動,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申訴權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享受“四期”保護的權利
1·在經期,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處、低溫、冷水和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在孕期,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提延長工時,懷孕七月以上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3·產期,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4·在哺乳期,不得安排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四、享有不從事法律禁忌的勞動的權力。
五、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力
我國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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