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現場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要對施工現場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負全面責任。如果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不進行管理,出了安全問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責任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做到:一是要保證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設施的安全;二是要保證在現場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安全;三是要保證在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陡坎處所的安全;四是要保證現場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五是要保證危險品(炸藥、雷管、引線等)的安全等。
在施工現場,總承包和分包承擔著不同的安全責任。一是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這是總承包單位的一項義務,對于該義務,總承包單位必須履行。這一義務要求實施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安全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總承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項目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二是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這是分包單位的一項義務,對于該義務,分包單位必須履行。這一義務要求: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中的安全項目應當符合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三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建設工程發包合同中必須執行這一規定,不得改變本法規定的這一義務;如果在合同中改變這一義務性規定,其規定無效。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員素質,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中,對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以及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與管理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時應做到:
(1)職工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三級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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