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程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無論是否提出異議,必須在《陳述、申辯記錄》上予以記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強制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等文書。
3、查封扣押特別規定
查封扣押除適用行政強制措施一般性規定外,應當遵守以下特別規定: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2)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包括:①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六、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1、催告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辦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3、送達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送達。
4、中止與終結
(1)中止
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終結
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原因,訴訟無法進行,因而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5、協議
(1)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2)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6、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條件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材料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強制執行申請書;
②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③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④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作者:山東省濱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張軍
嚴查嚴處四不放過 追責問責絕不含糊
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
越是沖刺階段 越要落實責任
腳本指導與應急演練
思想不重視是最大的安全隱患
冬季安全生產警惕這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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