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是相對于行政違法而言的。行政執法模式的形成和改變,首先應該立足于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違法行為表現的相對集中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于2004年5月1日同步實施。面對新法實施,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法的限制性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由于我們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日常巡邏執勤并不屬于“執行緊急公務”,所以,從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第一天起,就宣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與地方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徹底決裂。
所以,高速公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傳統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執法模式就此結束。
二、新形勢下的執法模式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
a、大型貨車超載;b、大型貨車尾燈不全;c、小型車輛不系安全帶;d、部分無牌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e、小型車輛超速;f、不按規定停車;
2、違法車輛的來源
高速公路是一個供車輛快速通行的通道,其本身不會生產機動車輛。所有的機動車輛,所有違法的機動車輛都是從遠近各處的收費站點駛入高速公路的。
3、執法模式
由于從等級公路上帶入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占據了高速公路上常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絕大部分,所以,高速公路收費站點的靜態交通管理應該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首先應該確保收費站點的靜態管理。我們的警力首先應該確保收費站點靜態管理的需要。
只有作好了靜態管理,高速公路上貨車超載、尾燈不全,小型車輛不系安全帶、無證駕駛無牌證車輛等違法現象才有可能得到根治。
超速、不按規定停車是高速公路上車輛在高速運行中產生的動態違法行為,需要采取其他的方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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