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辦大隊在接到舉報投訴受理處理單和有關材料后,應確定主辦監察員,協辦監察員對舉報投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2、舉報投訴內容復雜時,經辦人員應事先就有關情況進行充分討論,制定調查方案,必要時對有關情況進行暗訪,先期調查取證。
3、精調查核實,確實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4、承辦舉報投訴的大隊,應在接到舉報投訴受理處理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的調查時效內,將調查結果及擬定的處理意見報支隊,經支隊研究后,將研究結果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5、如因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時限的,承辦大隊應說明情況,但延長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6、承辦舉報投訴的大隊,在調查處理結束后,應及時將調查及處理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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