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力安全監察職責
電力安全監察機構和人員,除了負有安全監察的職責外,還具有部分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歸納起來,有以下方面。
(1)代表上級行使安全監察職能,定期向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報告本單位安全情況。
(2)負責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標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
(3)負責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負責重點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用具及廠內運輸設備的管理和定期試驗工作。
(4)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5)參加或協助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
(6)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訂;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的落實。
(7)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具體整改方案由有關單位技術部門提出,經安監部門認可),做好記錄,并向領導報告;必要時應向有關單位部門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解決。
(8)監督現場培訓計劃的執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規》的學習、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9)組織安監網活動,充分發揮各安監人員的監督作用。
(10)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11)及時準確地用快報、通報、錄像等手段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有關單位、部門反饋事故信息。
(12)考核。對所屬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13)參與旨在完善安全的新技術手段的開發、鑒定和應用。參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有關涉及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軟件、新裝備的開發和鑒定,并建議在電力生產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證安全的技術手段。
(14)負責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工作。歸口管理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規定審查上報。其中,安監部門應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填報設備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并收集匯總統一上報。為了使安監機構(人員)的上述職責能真正落實,還應賦予安監人員一定的職權:
(1)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3)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好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索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現場進行丈量、照像、錄音、攝像以及收集損壞設備的殘骸、碎片等。
(4)對事故的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等,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當這些意見未被采納而認為需要堅持己見時,有權向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對違反調試規程的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5)有權對為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有權對事故過失人員和有關領導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已有明確結論、符合已有獎罰辦法的獎罰條件者,有權按規定直接實施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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