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1為了加強有毒有害物資及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確保施工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16.2本制度所指有害物品含柴油、汽油、乙炔、油漆、氧氣、混凝土添加劑、降阻劑、液壓油、機油、各種潤滑油等。
2.16.3本制度實用于施工中購買、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材料站及施工隊。
2.16.4購買、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材料站及施工隊,必須接受項目部、物資部、安環部的檢查和監督。
2.16.5對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工作,要嚴格落實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16.6采購有毒有害物品時,應具有已經批準的采購計劃,按照批準的計劃數量購買,同時向經銷商索取產品說明書、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16.7有毒有害物品運輸裝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2.16.7.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16.7.2運輸時防止相互碰撞,不得混合裝運。
2.16.7.3運輸物品時汽車應有明顯標志。
2.16.7.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嚴格的包裝,包裝應符合要求。
2.16.8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時,必須有專用的庫房或集裝箱,有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庫房應有明顯標志,設專人管理。
2.16.9有毒有害物品應注意防火、防曬、防雨、防潮、防盜等注意事項,應分類存放,不得超量儲存。
2.16.10有毒有害物品在發放時應建立單獨管理臺帳,進行登記發放,對使用后剩余的物品必須退回入庫管理。
2.16.11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須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執行本管理制度。
2.16.12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須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
2.16.13工程結束后,對剩余的少量危險品進行銷毀時,必須經過本部門領導及當地環境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2.16.14對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理》執行。
2.16.15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項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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