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安泰冶煉廠調度指令執行及管理要求。
1.2本制度適用于冶煉廠各生產、輔助車間調度指令執行。
1.3本制度覆蓋冶煉廠水、電、風、氣(汽)等能源介質,機動車輛,人工,勞務等工作的調配,各項調度指令的發布、檢查、執行、責任追究。
2要求
2.1各調度值班長要履行工作職責,將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事項、完成情況、調度指令的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做好調度記錄,根據指令制度的相關規定有權公平公正對不執行指令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2.2各調度值班長在下達調度指令前必須通過上級領導批準,若遇特殊情況(全廠突發停電事故、停機及其他生產事故等)先組織處理故障,同時報告上級領導。
2.3各調度值班長在能源介質停、送或增加、減少用量時,必須先請示上級領導和生產總調同意后,方可發布調度指令,若遇緊急情況可在下達指令的同時報告主管領導。
2.4調度在接到上級指令時(如鐵運貨物到重組織裝卸、重大事項的緊急安排),調度要按照車間權重、任務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各車間必須由主管負責人親自帶隊接受任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指令任務。
2.5調度在接到總調發布的重大生產、節能減排、緊急指令后,必須及時通知廠長及主管副廠長,并根據上級領導的批示及要求下達指令。(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2.6廠內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生產事故、火災搶險、煤氣泄露事故、安全事故等)調度馬上啟動應急預案,調度有權調派全廠人力、物力進入現場進行搶險,各車間必須無條件執行。
2.7強化夜間工作協調事項,調度值班長根據實際情況,下發調度指令,各車間必須根據調度指令嚴格執行。
2.8各車間夜間物資領用,必須有調度值班長簽字的領料小票方可領用,并于次日將物資領料票據補上。
2.9各車間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吊車、裝載機、平板車、時風),必須在前日下午16:30前寫出書面車輛使用計劃報調度。
2.10在用電負荷緊張以及緊急限電狀態下,各車間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用電負荷,啟動設備與調度提前協調,同意后方可啟動。
2.11公司電力獨網運行期間,各高爐應加強爐況操作,保證高爐煤氣穩定保供,如遇設備突發故障或其它生產工藝故障,各高爐要提前與調度溝通協調,生產總調、電調同意后,方可進行減風、休風操作。
2.12各車間要嚴格執行調度指令,合理調節各種能源介質的使用和外供,及時將重要的壓力、流量參數報告調度,確保公司整體能源介質管網的穩定運行。
2.13各車間要密切配合調度完成公司、廠部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和臨時作業。
2.14鐵水罐調配按原制度執行。
3責任追究
3.1調度值班長要合理下達指令,根據事態情況靈活掌握,若遇重大事件必須上報廠長、主管副廠長及調度主任,若不能及時通知相關上級領導,根據情節處罰50—200元。
3.2調度值班長和調度員要規范言行。在下達調度指令時,語言要規范,不可和對方爭執。若發現調度人員和相關車間發生爭執對當班調度員處罰100元。
3.3在調度發布指令時任何車間及個人不能違抗,對出言不遜、辱罵調度人員,若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罰100—300元。
3.4各車間在接到調度指令后及時組織人力、物力完成指令任務,若哪個車間延誤指令完成,根據情節處罰責任人50—100元。
3.5望各相關車間及人員從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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