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使防護用品的使用及發放更規范、合理,發揮防護用品的真實作用,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第三煉鐵廠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及發放。
三、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置,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1)、頭防護類。2)、呼吸器官防護類。3)、眼面防護類。4)、聽覺器官防護類。5)、防護服裝類。6)、手足防護類。7)、防墜落類。
四、職責
1、安環科負責制定本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使用制度,并對實施過程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考核。
2、第三煉鐵廠設立勞動防護用品主管人員,負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廠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各科室、車間負責統一領取勞保,指定專人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給職工并負責建立車間級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五、工作程序
1、勞動防護用品的報料計劃
(1)各車間科室勞動防護用品報料計劃提前一個月報安環科,每月8日前,各車間、科室匯總勞保數量并附上車間崗位人員明細,報安環科。遲報、漏報、錯報考核責任人50元/次。
(2)周期相同的勞保集中統一在一個月報料。若事先預知有新分人員時,可在偶數月適當的報一些必用勞保。
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
(1)每月按集團制定勞保發放標準報領,各車間登記填寫勞保領取人員臺賬。
(2)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本人不得私自更改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
(3)安環科對各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現場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安全考核。
(4)告知員工按照安全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佩戴,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及時報告安環科。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及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可將情況直接反映到安環科或勞保主管人員,并及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5)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如外觀、使用范圍、發現異常應立即更換。
3、高壓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做絕緣性能的檢查。
4、特種崗位人員必須佩戴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粉塵崗位工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5、高溫崗位必須穿阻燃服、佩戴隔熱面罩防護用品,并按勞保周期標準及時報料更換。
6、車間、班組要設置固定的更衣室,存放勞動防護用品,每天班前會要對勞保穿戴情況進行檢查。
7、對于因工作需要臨時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安環科,安環科經調查核實后,報上一級部門協調解決。
六、發放管理
1、防雨用品只發給經常在室外濕式作業人員使用。
2、安全帽的配發辦法。
(1)安全帽材質的規定:材質為玻璃鋼。
(2)安全帽顏色的規定:廠部級領導配發藍色安全帽。安環檢查人員及科、段級正副職干部配發紅色安全帽,電工配發桔紅色安全帽。生產崗位一線工人配發白色安全帽。
(3)安全帽實行統一管理。
①安全帽必須按規定系帶。
②勞保管理人員及安環科要建立安全帽管理臺帳,將姓名、安全帽顏色一一對應。
③廠科室之間人員調動或因故退回人力資源部者,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隨人帶走。原單位開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4)安全帽按要求使用各自規定的色標安全帽,不許轉借或亂戴。玻璃鋼安全帽使用年限按照產品生產廠家規定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6個月)。
(5)安全帽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達到最高使用年限的必須更換,勞保管理人員按照安全帽使用時間及時報料、領新,確保正常使用。
3、工作服的配發辦法:普通工作服按集團現行標準執行。
4、在車間崗位干活的人員執行本崗位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1)新員工年勞保實行押金制度,按每人300元收取。
(2)在車間崗位工作滿三個月的,押金如數退還本人,且勞保用品歸本人所有。工作不到三個月離廠的,押金不退還本人,勞保用品歸本人所有。調崗人員補發新崗位未發勞保,如重復領取同類防護用品,扣除原崗位同類防護用品押金,按防燙鞋70元、澆鋼鞋100元、絕緣鞋25元扣除,安全帽30元、廠服100元、阻燃服200元在勞保押金扣除(必須是廠所發勞保)。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實際需要,本著“三同”(即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放。對于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工人,應按其從事的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6、凡是干部從事和工人同等的崗位,按同崗位工人的發放標準執行,不得享受特殊標準。
7、工種改變后,執行現崗位發放標準。
8、勞動防護用品在規定使用期間內,確因搶救事故等原因而發生嚴重損壞不能繼續使用時,可持本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經安全科確認后,方可補發或提前發放。如因本人自身原因丟失或損壞者,由本人自行解決或按照規定價額交款配發。
9、因病休養、因工負傷的職工,復工后,按脫崗時間的長短,原發防護用品應順延使用時間,到期后方可領新。
10、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多發或加發防護用品。如確實因檢修等超出規定以外的防護用品,必須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安環科核實,主管廠長批準后發放。
11、確需要其它勞動防護用品者,必須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安環科批準后方可執行。
12、員工本月在崗<15天的,不得領取月勞保。新分員工上崗時,不到半月的可以按照崗位標準提前發放月勞保,但是次月不再領取。
13、每月中下旬為勞保發放時間,安環科從集團領回后在兩日之內把勞保發至各單位。
14、勞保押金支取,使用滿3個月,由車間開具證明單(證明是本單位員工,且在崗滿3個月),攜帶押金收據(單位領導簽字),安環科簽字,交押金收據后綜合科退換勞保押金。
15、各車間、科室必須依照集團下發的勞保標準進行報料,若發現虛報、多報者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罰款處理,安全帽100元/人次、工作服300元/人次、防護鞋200元/人次、手套、口罩、毛巾等月勞保用品50元/人次。
16、違反安全帽的配發辦法相關內容的每頂次考核責任人100元;各外協單位統一按集團規定執行,否則考核主管車間1000元,外協單位按每項100元罰款。
17、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考核50元/項/次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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