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職業衛生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單位第一責任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3)、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礦長、分管礦長、安全科和所在車間、班組報告。
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4)、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5)、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并建立職業危害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6)、隱患排查登記內容:隱患排查參加人員、時間、排查發現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的部位、發現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的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驗收情況等內容。
(7)、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通過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整改期限進行整改,整改通知書要有整改單位責任人和下發整改批準負責人簽字;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向縣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8)、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責任人要向下發整改批準責任人書面匯報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并在整改回執上簽字,整改批準負責人收到整改回執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在隱患整改通知書以及隱患排查登記臺帳上簽字,一般事故隱患隱患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按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驗收,并登記建檔,同時向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重大事故隱患隱患消除。
(9)、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在整改過程中,要及時向礦主要負責人報告整改進度、整改存在問題等情況,礦主要負責人要及時指揮、協調、解決隱患整改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事故隱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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