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1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1.2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1.3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2. 管理分工
2.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3.事故處置、報告
3.1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3.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3.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3.5.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3.5.2分析事故責任;
3.5.2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3.5.2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3.5.2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3.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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