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經營活動結算方式之一,指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根據財務部有關規定,前臺在收取支票作為押金過程中須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在結算過程中只能收取本市轉賬支票。
二、支票付款期為十天(即從支票簽發日期的當日算起,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如遇到當天到期的支票應和財務部聯系確認后再收,并及時送交財務部。
三、收取轉賬支票必須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次日上午)送交財務部門,不得將支票截留(無論有無日期)。
四、支票須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寫,一股使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前臺人員在收到支票后須按財務部要求,在背面右上角用鉛筆寫清房號及存入金額,與現金報表一起交到財務部。
五、前臺收取支票要認真查驗,支票上內容不得有任何涂改,對于殘缺、壞損支票不予受理。支票預留銀行印鑒(單位公章或人名章、密碼)應清晰可辨,完整無缺,否則應向客人提出更換。
六、收取支票時須在其背面記錄客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電話。
七、其他結算方式如:銀行本票、匯票、限額支票等請與財務部門聯系。
以上事項請各收銀員嚴格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違者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此規定如與財務部有關規定相矛盾之處,以財務部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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