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在煤氣管道及其設備上動火均須辦理動火證,經安全科批準取得動火憑證,方準動火。
第2條 動火前要準備好必要的防火工具,如滅火器等。
第3條 動火處附近不能有煤氣泄露。
第4條 動火處周圍不能有易燃物品。
第5條 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必須在煤氣正壓下進行,根據具體情況設壓力表,并設專人看壓力表和與附近管理室聯系。
第6條 動火區域只準參加作業人員在場,其余人員不準靠近。
第7條 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必須做到可靠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 或水封。
第8條 在停產后的高爐煤氣管道上動火,可以采用鼓風機處理殘余煤氣。在混合煤氣、焦爐煤氣、天然氣管道上動火應先通蒸氣(或氮氣)后再通風處理殘余煤氣。
第9條 混合煤氣、焦爐煤氣、天然氣管道動火時須清理動火兩側的管道內沉積物各1.5m-2m,并需頂蒸氣(或吹氮)進行動火作業。
第10條 長時間放置的煤氣管道動火要作重新通風等處理,化驗合格后方準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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