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 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勞資部門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工程公司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公司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職工醫院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全集團公司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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