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職業病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職業病防治法》第,18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本文就其特殊管理的有關因素進行簡單分析比較。
1、監督管理制度
??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了一些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如職業衛生監督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制度;職業病危害公告、警示、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制度等,這些制度均適用放射作業,同時又提出了實行特殊管理。鑒于放射作業的特殊性,國家對放射作業還實行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或放射工作衛生許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放射事故報告、立案制度等。各種制度均由國家有關部門以《條例》、管理辦法等形式頒布實施,有的已實施幾年、十幾年或幾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護的對象及內容
?? 《職業病防治法》通篇體現了對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保護,即保護的對象為勞動者,保護的內容為健康及權益。由于放射危害來自多方面,且又有隨機性和確定性效應之分,因此,放射防護保護的對象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公眾及其后代、被檢者和陪護者等,保護內容為健康與安全和環境。
3、對勞動者或工作人員的管理
?? 《職業病防治法》中詳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受教育培訓權規定的較具體,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和重視。而放射防護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當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年滿18周歲的從事和準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領取《放射工作人員證》后方可從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須定期接受查體、培訓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相應的檔案并保存至脫離放射工作后20a。放射工作人員還享受保健津貼,每年2~4周保健休假,放射工齡滿20a的在崗人員還可享受健康療養,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還有特殊的計算方法。
4、對設備的管理
??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同時工作場所的“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對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護對設備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前,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或和同級公安部門登記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儲存、轉讓、調撥、借用、運輸等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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