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對應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準Codex Stan 38-1981《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通用標準》,本標準與Codex Stan 38-1981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 11675-1989《銀耳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 11675-198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對原標準結構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及運輸;
——參照CAC標準(Codex Stan 38-1981)增加了水分指標。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 11675-198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了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衛生監督所、天津市衛生局公共衛生監督所、河南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河南省南陽地區衛生防設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任中善、王旭太、崔春明、馬軍、趙國慶、張丁、韋喜亭。
原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銀耳的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人工合成料栽培銀耳、人工段木栽培銀耳和野生銀耳的干成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189 銀耳中米酵菌酸的測定
GB 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3 指標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感官要求

3.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4 食品添加劑
4.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5 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 包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7 標識
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
8 貯存及運輸
8.1 貯存
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8.2 運輸
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
9 檢驗方法
9.1 水分
按GB/T 5009.3規定的方法測定。
9.2 鉛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9.3 總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9.4 總汞
按GB/T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9.5 米酵菌酸
按GB/T 5009.189規定的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