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10年初,全國人工煤氣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達405.9億立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應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人口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燃氣經營制度管理不完善,燃氣經營違法經營,無序竟爭,造成了燃氣經營市場混亂的問題;又如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的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還有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多有發生的問題;也有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里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的問題,同時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
特別是今年以來,燃氣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例如:2011年1月13日0點30分,江蘇省海門市海門鎮大同新村604幢301室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2死3傷;2011年1月17日6時03分,吉林省解放永路燃氣泄漏引發爆炸,造成3人死亡29人受傷;2011年2月22日——26日,大連市連續發生4起燃氣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一氧化碳中毒;2011年4月11日上午8點27分;北京市朝陽區和平東街12區3號樓5單元,發生燃氣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針對燃氣行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自己近二十年的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現將我國燃氣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研究分析如下:
一、 推行燃氣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必要性
1、燃氣安全標準化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手段。
實現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必須從燃氣企業的安全管理和基礎工作抓起,落實企業安全責任主體,建立自我約束、持續發展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提高燃氣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在遵守法規、加強管理、健全責任制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燃氣安全標準化工作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它要求燃氣企業將安全生產責任逐一落實到每個操作崗位,標準化和制度化,完善了標準化考核和評級辦法,落實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從基礎上保障了燃氣企業的安全生產。
2、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已列入首批安全監管危險化學的名錄之中。
2011年6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 [2011] 95號通知中,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列入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CAS號為液化石油氣。(68476-85-7),甲烷、天然氣(74-82-8)。附合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 . 3Kpa條件下(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要求,為易燃氣體類別1類。并要求生產儲存裝置,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生產、儲存重點監管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工藝特點、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嚴格工藝、設備管理。對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生產儲存裝置,應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系數的實時監測等要求。
3、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已納入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范疇。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中將原來城鎮燃氣除外條款修訂為第九十七條為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首次將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明確規定。
4、燃氣行業的特性與現狀的要求。
燃氣是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這種特性使燃氣行業成為一個高危行業,其生產、供應、使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發生泄漏。爆炸和中毒事故,加上燃氣的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勢必影響城鎮的正常運行,危及公共安全。甚至影響到社會穩定。隨著燃氣事業的快速發展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隸屬于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單位進入燃氣市場中來,這就造成了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匱乏、缺少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并嚴重制約燃氣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大量的燃氣事故發生。
5、燃氣安全標準化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依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經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通知明確要求嚴格企業的安全管理,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過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過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2011年2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之[2011] 24號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業過到三級以上安全標準化水平;2011年5月3日,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 4號的意見中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國務院通知》和《國辦通知》精神,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CAQ/T9006-2010)和相關規定,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和制度規范。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科學管理,實現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化,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技術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絕“三違”。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專業技術裝備水平,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改進現場作業條件。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各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相應增強,其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達標;
二、 燃氣行業安全標準化規范實施的要點與風險識別
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是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燃氣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兩個安全生產標準,
1、燃氣行業標準化主要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燃氣企業要圍繞標準化管理的10個A級要素和53個B級要素,重點開展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為核心,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二是把各項管理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制定各活動、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三是建立PDCA動態循環模式的安全標準化體系,其中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不斷提高燃氣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對作業現場、工藝操作流程、靜動生產設備、消防設施、標準化突出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特種設備以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進行逐項編寫規程,建立檔案、記錄和臺賬;五是根據安全管理崗位職責上突出明顯特點施行量化監管和控制制度,實行“一崗雙責”制。
2、燃氣企業標準化中的風險管理。
在燃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燃氣企業應成產風險評價組織,由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目的,范圍和評價準則,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
3、選擇和確定燃氣企業評估范圍和對象。
燃氣企業風險評估小組應首先識別出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產品或服務范圍,包括生產活動、產品、儲運、裝置、設備、設施、服務、檢維修、消防、合約商的服務和設備、以及行政和后勤等活動的全過程。生產范圍應包括從規劃、設計、建設、投產和產品銷售的全過程。所有可能導致重要的危害和環境影響的活動,包括非常規活動、等都必須充分得到識別。
在確定評估范圍后,評估小組可按下列方法、確定評估對象:
(1) 按燃氣生產流程的各階段;
(2) 按燃氣企業的地理區域或部門;
(3)按燃氣的裝置、設備、設施;
(4) 按燃氣的作業任務。
對所確定的評估對象,可按作業活動進一步細分,以便對危害和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識別和評估,同時應對工作活動的相關信息有所了解,包括:
(1) 所執行的任務的期限、人員及實施任務的頻率;
(2) 可能用到的機械、設備、工具;
(3)用到或遇到的物質及物理、化學性質;
(4) 工作人員的能力和已接受的任務培訓;
(5) 作業指導書或作業程序;
(6) 發生過有關的事故經歷、作業環境檢測結果等。
4、燃氣企業標準化危害的識別方法
燃氣企業評估人員應根據所確定的評估對象的作業性質和危害復雜程度,選擇一種或結合多種評估方法,包括安全檢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預先危險性分析(PHA)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等。
在燃氣行業選擇識別方法時,應考慮:
(1) 活動或操作性質;
(2) 工藝過程或系統的發展階段;
(3)危害分析的目的;
(4) 所分析的系統和危害的復雜程度及規模;
(5) 潛在風險性大小;
(6) 現有人力資歷源、專家成員及其他資源;
(7) 信息資料及數據的有效性;
(8) 是否是法規或合同要求。
燃氣企業各部門首先制定安全檢查表(SCL)對作業環境、設備、設施進行危害識別,對日常工作活動,工藝操作等采用工作危害性分析(JHA)在此基礎上,對于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特別是以前經黨發生事故的或其他類似裝置、部位發生過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的,則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兩種方法結合進行危害分析,對新項目或項目設計開發初期階段,采用預先危險性分析(PHA)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