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安全標識管理
4.6.1 各物業公司(管理處)對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標識、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或場所要設置統一規范、文明禮貌、用語簡明且醒目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止行為。同時,對以下部位強化防范措施:
a.游泳池、水景、親水平臺:應標明水深,照明及線路應有防漏電裝置;
b.兒童娛樂設施、健身設備:應在醒目位置設置使用說明標示牌,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部分須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提供質保承諾和維修電話;
c.假山、雕塑:應標明禁止攀爬等行為;
d.樓宇玻璃大門:應有醒目的防撞條等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識;
e.電梯:應設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項的標識,維修養護時應設置圍護措施;
f.電表箱、消防箱:應保持箱體、插銷、表具和器材完好,設置警示標識;
g.水箱、水池:應加蓋或加門并上鎖;
h.窨井、水污水處理池:應保持蓋板完好,維修養護時應設置圍護和警示標識;
i.垃圾堆放:應規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實行袋裝化;
j.挖溝排管:應標明施工期、設置圍護和警示標識;
l.腳手架:應確保穩固、警示標識明確、行人出入口有防護、底擋笆牢靠。
m.提醒居民對雨篷、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等部位及陽臺扶手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行為,強化自我安全防范。
4.6.2 對安全標識的管理可參照《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執行。
5.0 相關文件
5.1《設備設施綜合管理程序》(QP-6.3-01)
5.2《治安管理程序》(QP-7.5.1-08)
5.3《消防管理程序》(QP-7.5.1-09)
5.4《停車場管理程序》(QP-7.5.1-11)
5.5《房屋本體維護管理程序》(QP-7.5.1-17)
5.6《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QP-7.5.3-01)
6.0 記錄表格
6.1《房屋安全普查記錄表》(QR-7.5.1-07-01)
6.2《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表》(QR-7.5.1-22-02)
6.3《安全管理領導小組》(QR-7.5.1-22-03)
6.4《安全管理責任書》(QR-7.5.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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