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交通防火安全技術
1.船舶消防和應急反應
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防火控制圖與消防演練是提高船舶消防水平與能力的重要手段,國際海上人員安全公約中對防火控制圖的內容形式都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船舶防火控制圖上應清楚地標明:每層甲板的各控制站,“A級防火區域”,“B級分隔”圍蔽的各區域,連同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噴水器裝置、滅火設備、各艙室和甲板數目,以及通風系統,包括風機控制位置、擋火閘門位置和服務于每一區域通風機識別號碼的細目。船舶火災的發生因船舶運載對象和消防管理水平的差異而不同,依據船舶火災發生的特點可將船舶火災分為機械艙室火災、補給艙室火災、居住艙室火災和甲板火災。不同火災場景下火災發生與蔓延的原因也不同,需根據不同火災環境火災發生特點進行分析。船舶火災防治要領本著提前探測與報警、機動消防與固定滅火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堅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基本方針,合理配置消防資源,控制可燃物與點火熱源分布,加強對可燃物及熱源集中分布區域的監控與管理,對船舶機艙、油輪貨艙等區域還應加強對環境通風控制的管理。
為加強船舶消防水平及應急反應的能力,還應定期組織進行船舶消防演習,對船舶消防組織指揮系統的應急反應能力及有效性進行檢驗,演習主要內容包括消防探測與報警、消防組織指揮與各崗位協調、機動與固定式滅火系統有效性、人員疏散應急方案等。
2.船舶救生與應急反應
船舶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救生筏與救生浮具及相應救生照明設備、救生信號發生裝備等。國際公約中對各種救生設備設置方位、數量、例行演習周期、救生設備的使用均進行了規定,在火災應急反應預案處理中,船舶人員疏散及救生路線需依照防火控制圖中標識的路線進行。當火災發生蔓延,在展開充分消防自救后仍無法控制時,可組織棄船逃生。國際公約中規定應定期舉行棄船演習,其主要內容包括:啟用專用逃生警報系統將旅客和船員召集到集合站并確保他們知道集合部署表中規定的棄船命令;向集合站報到并準備執行集合部署表中規定的任務;檢查旅客和船員的穿著是否合適;檢查是否正確地穿好救生衣;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準備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起動并操作救生艇發動機;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啟動棄船逃生應急方案時,應由船舶消防組織指揮系統總指揮匯同各分區現場指揮,經研究確認啟動棄船逃生決策系統。
(二)水上與港口防火技術
1.運輸船舶消防安全與消防檢查
船舶結構防火及艙室防火分割的內容和要求,船舶消防安全設備(中央控制站、固定滅火系統、自動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防火設施、滅火器、消防員個人裝備、應急設備等)的種類和檢查標準及技術要求。
1)船舶結構防火及艙室防火分割的內容和要求
船舶結構防火是在船舶結構上設置一些耐火分隔,將船舶劃分若干主豎區(區域),限制使用各種可燃物質,主要為了針對熱的傳播方式,使金屬結構的導熱減弱,并大大增強對熱輻射的抵御。所設計的各級耐火分隔,由于敷有不燃的隔熱層,在標準火災溫升情況下,于規定受熱時間內不會被火焰穿透,又能使背火面的溫升不超過一定的數值,以防止火焰蔓延而擴大災情。
(1)甲級分隔。用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艙壁與甲板所組成的分隔,并用防撓材料加強。經60min的標準耐火試驗,結束時仍能防止煙及火焰通過它們應用不燃材料隔熱,在60min、30min、15 min、0min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較原來溫度增高值不超過139℃,且任何一點最大溫升不超過180℃。
(2)乙級分隔。用不燃材料組成的分隔。經30min的標準耐火試驗,結束時能防止火焰通過,并應滿足在15min或0min時間內,其背火一面平均溫度較原溫度升高值不超過139 ℃,且在任何一點的溫度均不超過225℃。
(3)丙級分隔。是用一種不燃材料組成的分隔。
目前各國在造船中普遍引用了結構防火要求,不僅對客船及油船,而且對一般貨船都采用結構防火措施,一般的起居處所內部分隔、走廊、梯道以及起居處所與機艙的分隔均按規定采用了各級耐火分隔。
根據海協的一些建議案及安全公約規定,甲級分隔背火面溫度不大于180℃,乙級分隔背火面溫度升高不大于225℃。有關船舶設計建造中的防火要求由國家船可檢部門負責監督。
2)隔熱材料
船用耐火分隔所用的隔熱材料,除安全公約規定為不燃材料外,考慮到船用的特點,還要求隔熱性能好、容重小、施工方便、受火后不會產生過量的有害氣體生氣等。
(1)酚醛礦棉氈。它是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于船舶耐火分隔的一種半硬性隔熱材料。
(2)硅酸鈣板。這是廣泛用于船上一種硬質防火板材,具有不燃、隔熱性能好、強度高、容重較小、施工方便的特點,貼三聚氰胺面板后可直接做船員艙室隔壁。
(3)改性淀粉礦棉板。隔熱性能好,加工方便。
(4)硅酸鋁耐火纖維氈。能耐1 300 ℃高溫,其粘結劑采用甲基纖維素或磷酸鋁時,能達到不燃性材料要求。
(5)泡沫石棉氈。多孔性有玻璃布加強氈狀隔熱材料。其優點是容重小(約為50kg/m2)、導熱系數小、不燃燒、不刺癢。
(6)其他。在“甲60”耐火分隔結構中也有直接采用石棉板氈作為隔熱的,還有礬土水、泥珍珠巖水泥板,但因強度差、施工損耗大,不能適用船舶實際需要。
3)耐火分隔結構
耐火分隔的等級共有7種。其中的丙級熱物的鋼板,“乙—0”是指硬質隔熱板。實際上需經耐火試驗確定等級的耐火分隔為“甲—60”、“甲—30”、“甲—15”、“乙—15”共4種。一般以國產酚醛鈣板、改性淀粉礦棉板、硅酸鋁耐火纖維氈為甲級及乙級隔火分隔結構材料。
耐火分隔的具體要求:
(1)凡電纜、管子、圍壁通道、導管、門或其他開口等,以及船體桁材、橫梁結構穿過甲級或乙級分隔之處,應按公約及規范要求采取措施,保證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2)符合一定耐火等級的門稱為防火門,為使這些門在艙壁的任何一面均能由一人將其啟閉,其隔熱材料應選取輕質及隔熱性能好的材料,通常用硅酸鈣板、酚醛礦棉氈及硅酸鋁耐火纖維氈作防火門的隔熱材料。
(3)設在主豎區艙壁及梯道環圍上的防火門,應能抗火、抗煙和自閉(傾斜35°時仍能關閉)。防煙門氣密要求比水密高(水的密度比空氣密度大800倍)。凡必須穿過主豎區艙壁的通風導管,應在艙壁鄰近裝置失火后自閉。這種防火閥門還應從艙壁的每一面都可手控關閉。艙壁甲板結構的連接處,應用電焊焊接,經60min耐火試驗時,仍能防止火焰氣通過。
(4)在艙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分艙或類似分艙的處所應有兩個安全通道。在艙壁甲板上,每一主豎區或類似主豎區的處所至少有兩個安全通道,其中一個有連續防火遮蔽道,能通至垂直安全通路(至救生艇甲板)的梯道。
(5)起居處所的艙壁及甲板,應按甲級防火要求分隔,并與相鄰的機器、貨艙、廚房及服務處所隔離。服務處所、行李艙、燈間、油漆間及類似處所的艙壁及甲板;應為甲級防火分隔。貯藏易燃液體的艙室應為甲級防火分隔,應位于在失火時對旅客及船員安全影響較小的地方(船用油漆及易燃液體一般在艏樓左艙室內)。運送一、二級易燃液體船舶的起居室、廚房、鍋爐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艙室,不得貯存液體燃料。
(6)生活艙內的一切襯板、天花板、地板及絕緣物應為不燃材料,敷面、裝潢及裝飾物、家具、工具、櫥柜,桌椅、床上用品等須經防火處理,有的可用輕金屬制品或難燃塑料制品。
(7)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化纖維素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清漆及類似的化合物。水、汽、油管道和電纜穿過圍壁的涵洞,應選用耐火堵料。消防管系接合處,應用石棉紙板,不宜用橡膠襯墊。貨船的起居室、油漆間等,也應符合防火要求(詳見《鋼質海船建造規范》)。
(8)蒸汽管鋪設在上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熱,不得穿越干貨艙、油漆間和易被烤焦著火的地方,以防可燃物質接近高熱的蒸汽管道容易引起火災。
(9)用于甲類機器處所通風的導管,一般不應通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控制站,以防止失火時火焰從通風導管進行蔓延。但是,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允許放寬此項要求:①導管用鋼材建造,并且隔熱至“甲—60”級標準;②導管用鋼材建造,且在靠近穿過限界面處設一自動防火閥門,并且從機器處所到防火閥門以外至少5m處隔至“甲—60”級標準。
(10)用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或控制站的通風導管,一般不得通過甲類機器處所;但如果這些導管用鋼材建造跨在靠近穿過限界面處設有自動防火閥門者,則允許放寬此要求。在起居和服務處所、控制站、走廊和梯道內,封閉在天花板、鑲襯板后面的空隙應設擋風條,間距不應超過14 m。以免使這些處所在發生火災后因空隙形成強烈對流而蔓延火災。
(11)“穿過甲級或乙級分隔的管子,應為主管機關經考慮該分隔所需經受的認可的材料。”公約的這項規定,要求在選用這類管子材料時不采用易熔化或易燃的材料。
(12)對于具有一定隔熱要求的耐火艙壁,所有通過的管子在其兩過不得包覆隔熱材料至必要長度。使火焰不會因管子導熱而引燃鄰艙的可燃物質。管子直徑較小時,包覆熱層的長度可小些。
耐火材料:
(1)耐火材料的級別[SK]分為0級、1級、2級。
0級,指物質離火源后,自熄時間為5s以下,不超過10s。
1級,指物質離火源后,自熄時間為25s以下,不超過30s。
2級,指物質燃燒時,物質有小滴滴落。
難燃與不燃材料的區分,是以氧指數的高低來劃分的。氧指數超過25以上為難燃材料;氧指數超過35以上為不燃材料。
(2)“鋼船規范”所指不燃材料的概念,即將物質加熱到750 ℃時既不燃燒,又不發生足量的易燃氣體,經導焰而不能著火的材料。
甲板基層敷料:
為防止機艙或貨艙起火后火焰蔓延至起居處所及服務處所,并為防止起居處所及服務處所發生火災后由一層甲板蔓延至上一層甲板,對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梯道及走廊內所敷設的甲板基層敷料,按“74年公約”規定執行。
(1)對客船及油船,要求這些處所敷設的甲板層敷料為在高溫時不易著火和不會發生毒性或爆炸性危險的認可材料。
(2)對貨船,要求起居處所范圍內構成機器處所和裝貨頂蓋的甲板上,其甲板敷料應為不易著火者。
(3)氯丁乳膠水泥。國內選用氯丁乳水泥作為不易著火的甲板基敷料已獲成功,其主要成分及配方如下:氯丁乳水泥100份;硅酸鹽水泥200份;石英砂400份;緩蝕劑及穩定劑適量。
(4)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為減小火災的可能性以及即使失火后也能使火焰傳播速度減慢,在經常有人居留的地方,即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走廊、梯道等處所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由于失火造成的危害對于客船、油船及鉆探平臺較一般貨船嚴重,因此對前者在可燃材料使用方面的限制更要嚴一些。
4)船舶火災報警系統
由于在火災初起階段往往伴隨著產生煙霧、高溫和火光,為了盡早發現初起火災,通過報警呼喚人員及時撲救,爭取最大限度地減小損失,現代船舶上均裝有火災報警系統。該系統主要有報警器和火災探測器兩大部分組成。通過探測器,將火災發生時所產生的熱、煙、光轉變為電信號發出警報。火災探測器是一種傳感器,它分成感煙、感溫、光輻射和可燃氣體4種類型,但船舶采用的探測器一般為感溫、感煙型。
(1)管道吸煙式感煙探測器,專門用來監視貨船中的煙火,通常在采用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貨艙內,即利用滅火管路抽取煙樣。
(2)船舶的探火報警系統一般由電機員負責維修,三副負責每月進行一次報警器的手動檢測,每半年進行一次控測的效用檢測。
5)船舶固定滅火系統
船舶裝設的固定滅火系統有水滅火系統、水霧滅火系統、自動噴水系統、鹵代烷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干粉系統等。
(1)水滅火系統。水滅火系統是船舶必備的滅火系統,由消防泵、總水管、分水管、消火栓、水帶、水槍和國際通岸接頭組成。
①消防泵應為獨立動力驅動,所需臺數視船種類和總噸大小按規范要求配備;②水帶長度一般為20m,存放在消火栓或供水接頭附近,并滿足只用一根水帶可射至需要使用的任何處所;③水槍應有直流、開花、噴霧直流開花兩用、直流開花噴霧三用等多種;④管系應設有國際通岸接頭,并應滿足在本船失去動力時任何一舷都可以從岸上或者其他船引水滅火;航行于國際航線的船舶,在駕駛臺至少備有一只能與本船消火栓連接的國際通岸接頭;⑤整個系統每半年檢查一次,每次消防演習時檢查出水情況,消防水帶每3個月檢查一次受壓情況;⑥寒冷季節,水管等應做好防凍保護措施,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阻礙水帶的使用。
(2)自動噴水系統。自動噴水系統由供水泵、壓力泵、監控裝置、管路網、噴水器等部件組成。
①供水泵應為獨立動力驅動,當壓力柜內常備淡水末完全排空前,即自動向壓力柜供水,以保證噴水器不少于5 L/(min•m—2)的水量;②噴水器多裝于起居艙的頂部,每6~10m2裝設一個,當噴水器遇到規定的動作溫度時,即自動噴水;③當噴水動作時,監控裝置同時發出信號報警。
(3)噴霧滅火系統。噴霧滅火系統在實際使用中,由于滅火困難,因此目前一般船舶很少采用,但在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船舶上仍有一定的作用。
①水霧系統覆蓋區域,包括:暴露的液化氣室;甲板上貯存有易燃或有毒貨物的露天容器;貨物液體和蒸氣的裝卸總管及其控制閥區域,其他主要控制閥區域和防漏室區域;起居處所,貨物儲存艙室,貨泵艙,存放有高度失火危險貨物的儲藏室等;面向貨物區域的圍壁;②水霧系統的用水量:所述圍壁水平投影面積1.0L/(min•m—2);所述圍壁垂直投影面積4L/(min•m—2)。水平面或垂直面不能明顯區分的結構,取下列兩者間較大值:水平投影面積乘以10L/(min•m—2)或實際表面積乘以4L/(min•m—2)。
2.防火安全管理的內容及要求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控制可燃物質、氧含量、熱源、機爐和船電防火5個方面。
1)控制可燃物質
控制可燃物質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氣體。
燃油是船舶必備的燃料,必須嚴加控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1)燃油閃點不得低于60℃,但應急發電機燃油的閃點不應低于43℃。
(2)表壓超過0.18 MPa的熱燃油管系,應盡可能外露,以便檢視,并應有足夠照明。
(3)機器處所應有足夠的通風,防止油氣聚集;需要裝機械排風設備之處,其能量要適合換氣次數的要求。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船,應能使管道內的換氣次數至少達30次幾。
(4)避免使用孤立架設的燃油柜,若必須使用這種油柜時,則不應位于甲類機器處所之內。
(5)從燃油艙(柜)溢出或滲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熱表面而構成危險的地方,不得設燃油柜(艙),應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從油泵、濾器溢出而與熱表面相接觸。
(6)雙層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閥,應有從這些艙(柜)處所外面的安全地點可以關閉的裝置。
(7)允許使用上端至安全地點,且有適當關閉設施的測量管。其他量油設施,如不在柜頂以下穿孔,且在其損壞時或注油過量時不會溢出燃油者,可允許使用。
(8)溢流管、空氣管、溢流閥應引至安全處所。
(9)燃油管應用鋼或其他認可材料制成。
(10)對于裝運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車的裝貨處所,其通風系統的排風量,在客船上至少換空氣10次幾,在貨船換6次幾,以防油氣積聚。
對于可燃氣體,這里主要指油蒸氣。這類油蒸氣引起爆炸的事故屢見不鮮,必須高度重視:
(1)裝卸揮發性石油產品,從生活設施區域或機器處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門、窗及開口,都必須關閉。
(2)在封閉的危險處所內加強通風,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可能性。
(3)夏天當溫度超過30℃時,在貨油艙甲板上灑水降溫,無風或微風等天氣須停止裝油作業(裝運一級油品時)。
(4)油輪在進廠修理時,必須先清除油氣,經測爆,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內,才能進廠。
(5)貨油艙所有的蓋都要保持完好,防止縫隙大量漏氣。
(6)應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當可燃氣體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的30%時,即報警。
油船裝運易燃易爆的石油產品,存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可燃氣體,在營運和修理過程中極易起火爆炸,因此油船測爆就成為控制可燃氣體起火爆炸必不可少的措施。
2)控制含氧量
船舶發生火災后,除迅速切斷可燃物質外,還應迅速切斷空氣供應,控制燃燒區的含氧量。
(1)船上所有強力通風機或抽風機都應在有關處所外部,設有遙控裝置,以便在風機所服務的處所失火時迅速關閉、停止送風。
(2)機艙棚上的門應為自閉式,若具有背鉤,應能在失火時遙控釋放背鉤使門自動關閉。
(3)機艙的一切門道、通風筒、煙道周圍的環狀空間在失火時,應能從該處所的外部操作。
(4)2萬t以上的油輪,貨油艙內要采取惰化措施,使氧含量減至8%以下。
(5)裝卸油結束時,如果把岸上管內石油壓人貨油艙內,須用惰性氣體推動,嚴禁用壓縮空氣驅動。
(6)在修管道時,應盡可能拆開一端,如實在無法拆卸時,也可充填惰性氣體,但應檢查管內的惰化情況。
(7)船上的氧氣瓶應嚴格保管、阻止漏氣,特別要防曬和接近高溫,防止氣體膨脹引起鋼瓶爆破,造成嚴重后果。
(8)控制氧含量,需對氧含量進行嚴格測試。
3)控制火源、熱源
(1)廚房爐灶及其他暖水、暖油設備。①使用燃油爐灶與使用鍋爐燃油系統相似,應特別注意因漏油產生回火的問題;油船嚴禁使用燃油爐灶,而應完全使用蒸汽或封閉式電爐;②在裝卸揮發性油品時,廚房里燃油爐灶必須停止使用;③所有暖水、暖油裝置,若有可能為封閉形式時,應在這些裝置上安裝安全閥門及壓力表,以防物理性爆炸;④禁止使用機器及鍋爐的排氣直接加熱燃油,因為其加熱溫度難于控制,采用排氣直接加熱燃油而引起爆炸的事故已出現多起;⑤爐灶的排氣管道在通過起居處所或內有可燃材料的地方,應按甲級分隔建造。
(2)與貨船有關的電氣照明。①一般干貨艙,應注意貨艙燈與可燃貨物保持一定的距離;②在裝運某些易爆物品時,為防止火災,一般采用切斷該處電氣線路電源的措施;③裝運自用燃油的汽車裝貨處所,其電氣設備及線路應裝在甲板口上至少450mm處,這是油氣密度較大易于下沉積聚的緣故;這些電氣設備應封閉并有保護罩,以防止火花逸出。
(3)油船貨油泵及原動機。油船貨油泵及貨油泵艙通風機的原動機,應符合海船規范規定:①若采用蒸汽溫度不超過230 ℃的蒸汽機或汽輪機,則該原動機可設在貨油泵艙內,其他種類的原動機均應設在貨油泵艙以外的艙室;②若原動機裝在貨油泵艙以外的艙室,動軸穿過艙壁或甲板處,須設有氣密或防爆填料涵,且具有潤滑措施,以防過熱,防止運轉過程中出現火花;該獨立艙室的風道出人口應有金屬防火網;③除能就地關閉外,還能在貨油泵以外的適當處所予以關閉;④油輪貨油泵的撓性聯軸器,以及通風機的葉輪和運動部分,所有材料應能在運轉中不產生火花。
4)油船嚴格控制火種
(1)油輪及拖帶裝有易燃、易爆貨物船舶的拖輪,其發動機及鍋爐的排氣管上應設有火星熄滅器。
(2)油輪貨油艙艙蓋接觸艙口處應以摩擦時不會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3)油船上貨油艙口蓋的墊圈盤根還宜使用橡膠制品。
(4)油船貨油艙、壓載水艙、泵艙、隔離艙、艏樓和中部上層建筑空間、儲藏間和機艙等處嚴禁吸煙。
(5)嚴禁在危險區使用未經認可的電器設備。
(6)必須掌握燃油在汽缸或爐灶中正確燃燒。所有輪機人員都要關心排煙的顏色和有無火星出現。煙囪頂部的火星熄滅器及油艙頂部開口處的防火罩必須確保沒有任何損傷。
(7)防止一切碰撞能產生火花的工具從高處跌落,絕對不允許穿著鞋跟釘有鐵釘的皮鞋上船,此外登船人員一定先交火種再上船。
(8)在裝卸油作業和清洗油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避免金屬工具碰撞。
(9)避雷裝置確保完好,并保證他船不隨意靠近。
5)預防與消除靜電
油輪上防止靜電的措施主要是抑制電荷發生、積蓄和放電3個過程中的一個,避免產生靜電火花。
3.船舶防火與撲救
客艙、生活處所失火原因及預防措施;干貨船失火原因及預防要求;油艙失火原因及預防措施(含船舶靜電);機(爐)艙失火爆炸的原因及預防措施(手冊);船舶修理、焊割作業的安全管理原則、安全預防措施;船舶爐灶、電爐等器具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船舶電器火災預防(現代船舶消防);船舶機艙、貨艙、客艙、船樓(生活處所)、貨油艙火災撲救的基本要求、探火和滅火措施以及注意事項(滅火救援)。
1)失火原因
(1)船舶的客艙、駕駛室、船員生活艙之間的分隔圍板和裝飾用的木材、棉布、絲綢等都是可燃物,容易著火。
(2)船舶所裝載的易燃易爆貨物遇到明火(或電火花)時,極易釀成火災。
(3)機艙中的柴油機在運轉過程中,因轉動部位轉速過快、缺乏潤滑油潤滑或燃油油量不足、油質不佳、影響霧化以及油路發生滲漏等原因,具有潛在的火災危險性。柴油機排氣管的高溫也可引燃周圍可燃物。
(4)一些老船機身陳舊,機電設備長期在熱態和潮濕的環境下工作,絕緣容易老化,易發生漏電、短路引起火災;在船上私接電源線,導致導線發熱、溫度升高,或電氣設備安裝使用不當,烤焦可燃物,也易起火。
(5)在船上動用明火及亂扔煙頭等,都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
(6)船舶醫務室內的高錳酸鉀和甘油等有機物放在一起,或酒精、驅蚊劑等易燃物品放置不當,倒翻、撞擊都可能引起火災。
(7)旅客違章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經撞擊摩擦或遇到明火,引起燃燒或爆炸。
(8)干貨船配載化學危險物品不當,把性質相抵觸的貨物混裝在一起,或裝載能自燃的物品,因碰撞、摩擦、通風條件不良時可導致火災。
(9)油船在裝卸石油過程中,因沖擊、摩擦等產生靜電,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都有引發火災和爆炸的危險。
2)預防措施
(1)在船舶結構上設置一些耐火分隔,并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在船上,必須嚴格控制可燃物數量、含氧量及火源、熱源等。船用電器的安全用電要求,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2)客船的客艙、生活艙應建立防火制度。旅客和船員不許攜帶危險物品上船,不亂丟煙頭、火柴梗,不躺在床上吸煙,統艙內應禁止吸煙。船上放映的電影應盡量使用安全的醋酸纖維片。廚房用火必須注意安全。
(3)干貨艙裝卸危險貨物必須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化學性質相抵觸的貨物不能配裝在甲板上,也不能在底艙。起爆器與起爆藥必須分開配裝,電雷管不得裝在發電機、電動機、控制屏、收發報機及導航電信設備附近,以防感應引爆。
(4)油船輸油時,初速要慢,以1 m/s為宜,以后逐漸加快,但不得超過4m/s,以減少靜電產生。卸油時,接拆管道應用不發生火花的合金工具,操作要輕。油艙在空艙和壓載時要注意防火防爆。油艙、油管各部位不得滲漏,艙蓋不宜頻繁開啟。裝卸油品時,嚴禁敲鏟除銹,甲板上所有的排水孔應用木塞塞緊,以防貨油溢出。油船上不得任意亂拉電線,加大電氣功率(超載)。禁止用水沖洗剛拆下的油管和甲板上的殘油,以防產生靜電火花。油船的每一貨油艙均應設置膨脹艙或留有膨脹容積。油船的居住艙室不應設在干舷甲板以下。一、二級油船的廚房煙道及主輔機的排氣管應裝設有效的火星熄滅器。易燃貨油艙應安裝呼吸閥、切換間和火焰阻擋器。涂塑的油艙照明,一定要使用防爆燈,要有專人負責并清潔燈具工作。
(5)拖(推)油駁的拖(推)船,安裝在甲板的露天部分及外走道等室外的電源插座應為聯釋式帶開關水密插座,鄰近兩舷外走道的所有艙室內不允許安裝插頭插座,室內的風扇及臺燈等可移電器應采用接線盒與電源固定連接。兩舷外走道上的照明應能分別集中控制。拖輪上供電給油駁的插座應安裝在便于供電的安全地方。
(6)液化氣船如遇岸上或近旁的船只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進入滅火應急狀態,停止所有裝卸作業和其他作業,最好封閉所有貨物閥和貨物開口,關掉與陸上輸入管連接的閘后,再拆除輸入管,然后做移船的機械運駛準備。如與其他船只發生碰撞后起火,則應盡最大努力排除可燃物的供給,貨物流出時勿忘及時對外聯系,在有其他支援船的情況下請求協助滅火。
(7)船舶進廠維修前,應遵循有關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檢測。進塢后,待水抽干要立即檢查船只落墩情況,如發現異常,要馬上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船塢泵水時,泵房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檢查閥門啟閉情況,做好日常主輔機、泵、電氣裝置、儀表等的保養工作。船舶試航時,所有檢修工程必須基本完成,符合有關規范和要求。
(8)各類船舶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泵、自動噴水、二氧化碳和自動報警系統等固定滅火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每一船舶至少應配備兩套個人消防裝備,應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滅火隊、通訊組、隔離隊、救護隊的成員平時應加強訓練,以便發生火災時能及時撲滅。
4.港口防火與撲救
港口倉庫(含化學危險品)、堆場、糧食筒倉、煤堆場、油庫區、高大機械、電氣等主要火災的預防、控制等;港口主要類型火災特點及滅火方法、技術措施、滅火劑的使用、注意事項等。
(1)港口區域內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其他有關規范。油品碼頭的防火設計必須執行《石油庫設計規范》和《裝卸油品碼頭設計規范》,分區布局必須合理。
(2)在港口碼頭的生產區域內,除現場生產調度和庫場管理必須使用的少量建筑外,不得設置具有較大火災危險的機修車間、鍋爐房和變配電站。
(3)在裝卸區裝卸、堆垛任何雜貨時,現場要有專人監護,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裝卸船舶的外檔,禁止無關船只靠攏。進入港區的蒸汽機車煙囪必須戴防火帽,并不準清灰。裝運和起吊棉麻的車船排氣管或煙囪應裝置有效的火星熄滅器。
(4)在裝卸區裝卸油品,必須與辦公室、生活區及輔助車間隔離,同時加強警衛措施,嚴格控制火源。油品作業點周圍50 m內嚴禁動火、吸煙,油碼頭不得使用鋼纜絲繩、尼龍纜繩,應多設軟“靠把”,防止油船碰撞碼頭,產生火花。
(5)危險貨物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要求,庫內應安裝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并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坪,電氣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6)危險貨物裝載車船和貯存,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對劇毒品、爆炸品要實行“五雙”(雙人保管、雙人領發、雙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管理。裝卸爆炸物品時應保證貨不落地,用車船直接裝卸。一級危險物品在碼頭停靠的時間不得超過24h,二級危險物品不得超過48 h。
(7)港口應按《港口消防布置與建設標準》的要求設立港口消防站。港區內的消防艇或其他作業船,應配備一定量的圍油欄、消油劑或吸油海綿,有條件的還可配置吸油船,借以消除水面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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