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與公眾的人身或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也關乎家庭的完整幸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更關乎國民經濟的健康和長遠發展。作為公共安全的一種,廣義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來也許還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眾所周知,在當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發生率、事故傷亡人數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均遠遠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平時看起來驚天動地的災害,如礦難、空難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損失與道路交通事故比起來,顯得輕得多。”一般而言,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交通安全體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礎和核心的地位。它的水平高低,直接決定著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本文從現代交通安全的“以人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發,通過比較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從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進行分析中國當前交通安全形勢嚴峻的原因,以期為通過刑法改善中國交通形勢提供參考。
一、現代交通安全的定義及要求
關于現代交通安全的定義、特征及衡量標準,歐美發達國家的理論界及實務界已經取得較大的共識。現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為本、人員安全為基本原則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實現人員、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及環境保護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綜合評價體系。“現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暢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現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減少、預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為核心目標和基本評價標準,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實踐生命至上、以人為本的現代工商業文明社會人道主義理念的同時,積極踐行以人為本、凸顯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在維護交通系統的公共安全的同時,能夠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并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存。現代交通安全的特征包括:以人為本理念貫徹到交通運行與管理的每一個環節,質量可靠、保護嚴密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設計周密的交通設施,交通事故風險預防前置化,文明禮讓、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高效優質的交通事故處置救援體系等等。要建設現代交通安全體系,需要“統籌協調城市與鄉鎮交通、交通與資源環境的關系,強化理念、科技、體制和政策創新,實現交通的資源節約、環境友好、以人為本式的發展。”
二、中國交通安全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中國當前的交通安全總體水平,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是顯而易見的。以占交通安全事故核心和主要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為例,中國官方通訊社新華社透露,目前中國道路安全形勢異常嚴峻,死亡人數呈加速增長趨勢。2001年以來,連續三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數超過10萬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來自中國國家安監總局的數據顯示,“十一五”(2006-2010年)以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達年均7.6萬人,占所有安全生產事故死亡總人數的80%以上。中國交通部數據顯示:中國汽車保有量只占世界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數卻占全世界的15%左右,中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多年來均高居世界榜首。而從七十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就處于逐漸下降趨勢并保持在較低的水準線下,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僅占全球總數的1/4,車輛數卻占全世界的2/3左右。歐美及亞洲發達國家的汽車保有量及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總量不在少數,受傷人數也較多,但死亡率卻穩定控制在較低水平。以2011年為例,美國全國保有汽車2.85億輛,車禍死亡人數只有4.2萬人,與歷年平均數基本持平。保有汽車7000多萬輛的日本,同年因車禍死亡的人數更低至4611人。而保有汽車1.04億輛的中國,在嚴禁酒后駕車的2011年,仍然有6.4萬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國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連續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已成“中國第一害”。而中國低下的交通安全水平在最近幾年的極端表現,就是幾宗全國矚目的惡性交通事故,比較典型的有2009年江蘇南京“6.30”張寶明醉酒駕駛致5死(包括一名孕婦)4傷案,2008年四川成都“12.14”孫偉銘無證酒駕撞死4人傷1人等案例,均震驚全國。
三、中國交通安全形勢嚴峻的刑法原因分析
中國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危害嚴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眾文明素養不高,缺乏良好的駕駛習慣或出行習慣,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設施不完善,交通設施、工具疏于維護,安全技術和救援手段貧乏,交通行政管理多部門扯皮水平低下等等。我國刑法沒有在立法及司法上體現現代交通安全的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前置等理念,也是不容忽視的關鍵原因。
在我國制定實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國刑法將交通安全視為公共安全的一種,在危害公共安全一類犯罪中規定了十條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十條罪名,涉及水、陸、空交通安全。而在司法實踐中,最典型的妨害交通安全犯罪,當屬常見的交通肇事罪。其他類型的交通犯罪罪名實踐中適用較少。面對交通安全形勢的日益嚴峻,尤其是酒后駕駛引發越來越多的惡性、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我國頒布實施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酒后駕駛行為受到有效遏制。但縱使如此,我國的交通安全形勢依然不容樂觀。究其原因,與作為保障法的刑法未能充分發揮其規范主體行為的最后防線作用有關。這一點表現在實務界和理論界對交通肇事案的激烈爭論。學者專家不停地對交通犯罪的刑法法條和司法解釋進行研究,也充分表明刑法在規制交通犯罪上的困局。在筆者看來,在遏制交通犯罪問題上,我國《刑法》法條和刑法實踐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立法理念上,未能凸顯以人為本、風險預防的人本主義思想
預先以法律防范一些比較重要的社會秩序的失序,日益變成現代化條件下風險社會的潮流,這一點在刑法上的反映,就是刑法不斷增加關于危險犯的規定。作為公共秩序的一種,交通安全同時是國家的制度性建構之一,關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和交通自由。交通安全本身就應該被視為個人法益得以具體實現的條件與保證。立法者應當從制度性利益的保護需要出發,對那些破壞制度性利益的行為作擴張性的風險預防,直接擬制特定行為具有破壞制度的危險潛在性,通過刑法規范集中加以預先保護。在大陸刑法中,無論是古典型的核心刑法典,還是現代型的經濟刑法、環境刑法等特別刑法,充斥著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對系統復雜、關聯廣泛、充滿風險的交通系統而言,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重大、惡性的交通事故,往往帶來不特定人員傷亡或不特定財產損失,且這種后果不可逆轉。故筆者認為,應該對破壞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擴張性、前置化的風險預防,切實做到安全第一,以人為本。遺憾的是,我國刑法并未能做到這一點。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我國刑法關于交通犯罪的規定,“注重結果犯忽視危險犯的規定,未將危險駕駛行為犯罪化。”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與交通安全相關的罪名共10個,但唯有交通肇事罪與我國要解決的主要交通安全問題緊密相關。該罪屬相當典型的結果犯。我國刑法并非未規定危險犯,但僅破壞交通設施罪及破壞交通工具罪兩個,面對形式多樣的妨害交通安全危險行為,可謂嚴重滯后。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行為及追逐競駛行為規定為危險駕駛罪,提前預防公眾遭受醉駕者或飆車者侵害的風險,在實踐以人為本的理念上邁出了重要一步。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后駕駛有關,酒后駕駛已經被列為車禍致死的首要原因。在我國,每年由酒后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多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后駕車有關,酒后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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