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加強船舶安全監督的決定
交海督(58)孫字第180號
為了加強對船舶安全的監督,以確保航行的安全,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當分別做到以下各點:
一、各航運單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單位,應當對所屬船舶的航行安全負完全責任,并且做到:
1.在船舶上備齊規定的有效的船舶文件;
2.保證船舶經常處于適航狀態和配備足夠的安全救生設備;
3.在船舶上配備符合安全定額的船員和合格的高級船員;
4.嚴格執行乘客定額,以及載重線規定或者載重定額;
5.拖輪應當規定拖駁數量和拖駁載重量,并且嚴格執行。
二、各港業務部門應當做到:
1.各客運站應當嚴格掌握船舶乘客定額和分配額,不得超額售票;
2.各貨運部門和裝卸作業區應當按照船舶性能,以及載重線規定或者載貨定額,適當配載;并且取得船長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負責的人員的同意后,進行裝載,不得超載。
三、各個船舶的船長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負責的人員應當做到:
1.每次出航前應當進行一次船舶文件、客貨裝載、船舶拖帶、安全救生設備等保證安全的檢查;
2.通過上述檢查,如果發現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時應當停止出航。
四、各港必須加強監督部門的工作,應當做到:
1.進行現場監督,對于在港船舶特別是即將開航的船舶,進行必要的抽查;
2.通過上述抽查,如果發現問題,應當要求船長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負責的人員立即采取措施或者糾正,在沒有采取措施或者糾正以前,必要時可以禁止船舶出航,并將檢查出的問題通報各輪注意。
五、在特殊情況下,個別船舶需要變更有關保證船舶航行安全的定額或者規定時,航運單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單位,應當事先取得所在港監督部門的同意后辦理;航運單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單位,不可自行單獨變更。
六、為了使各港監督部門能夠適時掌握本港口內船舶的動態,船舶的所屬單位、管理單位、代理單位或者船長,應當在船舶進港后和出港前,將船舶進出港的動態通知該港監督部門。在一個港進出口船舶較多的單位,也可以采取向該港監督部門每日匯報一次的方法。
七、對于違反本決定各項規定的單位、船舶和人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的處理。本決定執行日期,由你們自己考慮決定,并報備。
1958年8月13日
集裝箱檢驗規范 2021
2026年綜合運輸春運安全生產和服務?!?/a>
關于開展2026年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
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領軍企業 提升產業…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2026年修正】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
關于加快交通運輸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