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由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編制。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擇優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或者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單位填寫。
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任務,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對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同時遵守我國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污染及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作出評價,并規定防治污染措施。
第十六條對環境和當地生產及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征詢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將具體意見編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經建設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屬于企業自主立項、外商投資的建設項目及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可以直接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區域開發管理機構編制的區域開發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報批準區域開發建設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在該區域內設立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應分別在三十日、十五日內,對環境影響報告的結論進行審查,決定批準或者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后,需要改變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生產工藝和排污狀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重新編報環境影響報告。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向建設、規劃、土地、銀行、水利、電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報送環境影響報告的批準文件或者登記證明。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項目建設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三同時”預審單。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將防治污染設施納入施工計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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