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已劃定規劃控制線的為河道綠化帶外緣以內的范圍;尚未劃定河道規劃控制線的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濕地、灘涂(含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的寬度為堤防背水坡腳線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區域,無背水坡腳線的為堤防上口線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區域。
河道的保護范圍為河道管理范圍以外100米以內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河道的具體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管理的需要,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業項目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其他項目;
(二)傾倒、扔棄、堆放、儲存、掩埋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毀林開墾或者違法占用林地資源,盜伐、濫伐護堤林、護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行洪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及包裝物品;
(二)設置攔河漁具,或者炸魚、電魚、毒魚等活動;
(三)圍墾河道,或者建設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蓋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變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條 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圍內,除遵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洗浴,清洗車輛、衣物、衛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物品;
(二)設置排污口;
(三)傾倒污水、污物;
(四)堆放、拋灑、焚燒物品;
(五)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和獵捕野生水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侵占和毀壞堤防、護岸、涵閘、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質監測站房設備和工程監測等河道配套設施設備。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設施設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遷建、改建或者補償,其費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在城鄉截污管網已覆蓋的區域,不得設置入河排污口;未覆蓋的區域,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確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以下工程項目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河道規劃,其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類工程;
(二)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設施。
第二十八條 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在影響防洪安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和清除施工圍堰等遺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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