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或者建設、設置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過程中,施工設計圖、施工方案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的航道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手續。
建設單位拆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應當符合通航標準和航道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在航道上建設橋梁、攔河閘壩、專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碼頭、纜線和管道,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航道管理機構參加項目論證、設計文件審查、施工放樣和竣工驗收。
涉及航道的橋梁、隧道設施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專題論證。
第二十五條 碼頭、船塢等臨河設施的建設或者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拆除航道上的橋梁等建筑物、構筑物,水中墩柱等基礎頂標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五級以上航道應當拆除至規劃航道等級底標高以下二米;
(二)六級以下航道應當拆除至規劃航道等級底標高以下一米;
(三)實際河底標高低于規劃航道等級底標高的,以實際河底標高為準。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在航道內臨時設置堤壩、圍堰、護樁、沉箱和墩臺等礙航設施,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前,應當與航道管理機構簽訂航道使用和清除障礙合同。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與航道有關的建設活動或者使用航道岸堤、護岸等設施的,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或者使用終止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恢復航道原狀,并經航道管理機構驗收合格。
逾期不恢復或者不按照要求恢復到位的,經航道管理機構催告后仍不恢復或者恢復不到位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代為恢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在航道上建設攔河閘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通航標準和航道規劃等級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過船建筑物。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管理機構要求設置臨時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設施,保障船舶的正常通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從事泥漿水上運輸經營的單位在運輸前應當將船只數、停靠點、時間、線路、消納場所書面告知航道管理機構,并與航道管理機構簽訂航道使用管理協議。
從事泥漿水上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擅自安裝、改裝、存放各類排放泥漿設施。
第三十一條 從事與航道有關的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專設標志和標牌,并負責維護,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自行設置和維護專設標志和標牌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機構設置和維護,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巡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和通航安全。
因使用功能改變、航道等級調整等因素,導致與通航有關的設施不能滿足航道管理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改建。
第三十三條 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科研、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通航安全、損害航道及其設施。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航道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航道疏浚、清障作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操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或者崗位技能。
在航道上實施疏浚、清障作業,應當符合航道疏浚、清障技術規范。施工單位應當將作業范圍和廢棄物棄置地點書面告知屬地航道管理機構,并提交相關資料。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