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漁業資源養護的投入,加強水產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對稀有、瀕危水生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有計劃地在重要漁業水域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有效增加漁業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增殖放流的方案進行區域生態評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增殖放流活動。
禁止向開放性水域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及種質不純的物種;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經濟魚、蝦、蟹類的產卵場等敏感水域進行放流。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漁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申請建設人工魚礁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工魚礁建設申請表;
(二)人工魚礁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禁止養殖、銷售未經國家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
養殖、銷售經國家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外來有害水生物種的侵入或者逃逸,避免造成生態侵害風險。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水域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的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對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等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在依法向有關部門報請批準前,應當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作業單位賠償。
嚴禁圍填重要漁業種苗基地、重要養殖場所和具有重要經濟價值水產品種的漁業水域,或者將其改作其他功能。確需圍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應當在書面征求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前兩款規定從事爆破、勘探、圍填等施工作業,或者改變重要漁業水域功能,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作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捕撈作業主要漁具的規格標準除依法由國家制定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并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魚鷹捕魚,不得生產、銷售禁止使用的漁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在海上或者內陸水域從事捕撈生產或者捕撈增殖的漁業資源品種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
第四十一條 對本省重要漁業資源實行重點保護。除國家規定外,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資源實際情況確定。
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捕撈的,按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后,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核定的數量捕撈,同時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四十二條 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支持近海和內陸水域從事捕撈的漁民和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休閑漁業或者其他職業。對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適當補助,并進行就業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轄區內漁業水域和漁業資源狀況劃定游釣等休閑漁業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休閑漁業安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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