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后,應攜帶專家證及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專家應及時到達指定的地點。事后,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向有關單位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聘請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專家委員會專家名義執行任務時,應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申請,批準后方可組織專家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完成工作任務后,應向指派單位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各專業組組織活動時,應將活動計劃與活動執行情況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 各專業組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對全年的活動進行安排,年終提交全年工作總結,并于年底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省安辦。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安委會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工作會議由省安監局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參加。
第二十一條? 各專業組會議,由各專業組組長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會后應將會議情況向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安辦根據具體情況,可要求專家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或技術研討會。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省安監局制訂專門辦法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1次考核,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委會解除聘任關系。
第二十五條? 專家不履行職責,無故不完成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指派任務的,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提出批評,有關專家應積極改正;每年2次以上(含2次)無故未完成指派任務的,由聯絡管理辦公室提請省安委會予以解聘。不完成任務又不報告,貽誤工作而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專家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以公謀私,或與有關人員串通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結論的,由專家委員會聯絡管理辦公室通報批評,報省安委會予以解聘,并向其工作單位通報相關情況;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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