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駐礦安監員的任職條件
(一)熱愛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熟悉國家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并能較為熟練地應用于實際工作中。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身體健康,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三)具有礦山類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礦山現場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者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礦山現場工作或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自身素質良好,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男性公民。有豐富的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基礎知識和安全生產現場管理經驗的,年齡可適當放寬至55周歲。
(五)具備基本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了解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的基礎知識。
(六)經派出部門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七)在同等條件下,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者優先選用。
五、駐礦安監員的管理
(一)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實施非煤礦山駐礦安監員制度的工作主體,應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駐礦安監員的選派、培訓、考核、監督、業務指導、工資發放、保險交納等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具體負責本轄區的駐礦安監員的相關工作。
(二)市、縣政府應當建立駐礦安監員經費保障機制,安排資金為其履職提供經費保障,包括駐礦安監員的工資、勞保、保險、培訓及必要裝備等費用。所派駐企業不得向駐礦安監員直接支付任何費用。
(三)駐礦安監員聘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并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在同一個企業連續工作時限不得超過1年。
(四)派出部門對駐礦安監員實行定期考核評定,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駐礦安監員給予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或予以解聘。
(五)派出部門對駐礦安監員報告的重大隱患以及有關的緊急情況要做好記錄,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六)派出部門和所派駐企業應當為駐礦安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市長或委托市長助理負責組織協調,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派駐安監員領導組,為派駐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駐礦安監員的派駐工作,應做好有關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協調配合。對非煤礦山派駐安監員是我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調,加強勾通,密切配合,有效推動非煤礦山派駐安監員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業務培訓。駐礦安監員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派出部門要高度重視駐礦安監員的學習培訓,為他們創造條件,提供學習和實踐的
機會,努力把駐礦安監員鍛造成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技能好、工作作風好的專業隊伍。
(四)嚴格工作紀律。駐礦安監員派出部門要與駐礦安監員簽訂目標責任書,并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同時要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責任。駐礦安監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廉政有關規定。
非煤礦山駐礦安監員制度自本實施意見下發日起施行。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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