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含氣瓶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全面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期限、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全項目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針對具體情況,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特定項目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全面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省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
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數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轄區取證單位總數的15%-25%,并重點安排群眾舉報投訴或者取證未滿1年的生產單位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由市、縣級質監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每年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數量,由各省級質監部門確定。其中,屬于重點監控設備或者當年發生過事故以及管理混亂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全面檢查次數不得少于1次。
第七條 全面檢查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其每類在用特種設備至少抽查1臺。
第八條 實施全面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時,應當一并予以檢查,并作為全面檢查的增加內容記錄在案。
第三章 專項檢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包括: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檢查、專項整治檢查、節假日檢查、重大社會活動檢查、上級交辦事項的檢查以及舉報投訴檢查等。
第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填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重大問題告知(報告)表》(見附件3),并在檢驗當日告知受檢單位,并同時報告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和縣級質監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 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
2. 不再符合許可條件;
3. 拒絕監督檢驗;
4. 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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