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自治州、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建立隱患排查信息數據庫,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防止社會安全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自治州內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隱患,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和銷毀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知識的培訓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總體預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和群眾的基本生活。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設置預備費和臨時增撥應急經費等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必要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支持。
自治州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捐贈和援助。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發展保險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災害保險。
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三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系統。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信息。對可能發生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鄰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獲悉信息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二)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范圍和強度,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糧(油)、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公告、勸告、建議;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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