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規定職責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及時組織撲救轄區初起火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并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和現有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消防設施的設置和完好情況告知其服務的單位或者住宅區業主委員會;住宅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開展消防安全巡查,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支持、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劃,設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宣傳普及火災預防和避難逃生知識。
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安全月、消防日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開放消防站,定期對消防志愿者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學普及和普法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游園林等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廣告等媒體應當適時發布消防公益廣告,開設消防宣傳教育欄目。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職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有義務向用戶宣傳相關消防安全知識。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都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安全用火、用電、用氣,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鼓勵個人配備消防避難逃生裝備和家用滅火器材。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
城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水上消防和其他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禁止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性質。
第二十五條 公共消防設施、滅火救援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補給或者更新。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用于化工集中區、高層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橋梁、軌道交通、易燃易爆危險品碼頭及船舶火災撲救的特種車輛(艇)、器材、拖消兩用船和其他消防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行道路和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城鎮消防設施和水上消防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從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消防專項中安排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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