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11〕76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制度實施辦法
???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有效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進一步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煤礦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實行煤礦事故通報制度。煤礦較大以上(含本級,下同)事故發生后,為吸取事故教訓,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關部門(機構)要及時向社會通報事故的原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礦企業舉一反三,排查隱患,杜絕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 (一)通報的分級。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通報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較大事故。
???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通報所在轄區內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
??? (二)通報主要內容:事故礦井概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等,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要求。
??? 第二條 實行煤礦事故約談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事故分級對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或連續發生煤礦事故的?。▍^、市)、市(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實施約談制度。
??? (一)約談對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省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轄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事故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認為需要約談的相關部門和人員。
???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市(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人;事故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等;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需要約談的部門和人員。
??? 3.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約談對象:轄區煤礦發生較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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