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督辦建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
市安委辦要建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臺帳,準確掌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信息,及時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下達督辦通知。掛牌督辦建議經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辦以市安委會名義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并在市級媒體、政府門戶網站或市安全生產信息網上公布。
(三)落實督辦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市里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及時向市安委辦報送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四)審核調查報告。市安委辦負責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提交督辦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送審報告的審核工作。審核采取會議或書面形式。一般情況下由市安委辦組織審核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案情復雜、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市安委辦應會同監察、公安并邀請檢察等有關部門進行會議審核,形成會議紀要,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相關部門。
(五)研究批復。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應根據市安委辦提出的審核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專題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如處理決定意見與市安委辦審核意見不一致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單位應在研究后將情況和理由向市安委辦作出說明,征得同意后正式發文批復,并將批復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安委辦備案,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布。
(六)解除跟蹤督辦。一般事故批復和跟蹤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后,市安委辦解除跟蹤督辦。
第六條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范圍。對未按規定落實的,由市安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對事故調查和督辦要求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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