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房屋建設施工作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應當設置連續、密閉圍擋,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條件允許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圍,在不影響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三)對被拆除的房屋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整體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應當包括防止揚塵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在市區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車輛外觀整潔、號牌及擴大號清晰,并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三條 在市區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窯渣、冶煉渣和金屬碎屑等固體廢物的場地,應當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塵措施;
(二)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應當采取覆蓋、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濕化或者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或噴霧,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7時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中心城區道路宜采取夜間高壓沖洗及機掃一體化作業方式,并逐步擴大作業范圍,提高機械化作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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