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綠化帶,保持城市道路綠化帶清潔;
(二)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地內的泥土應當低于圍擋邊石或者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應當清除;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十六條 市區范圍內現有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級有關部門或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分工組織完成;
(二)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完成;
(三)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物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完成;
(四)無管理單位的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
第十七條 集中供熱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鍋爐,現有的燃煤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 交通標志、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外墻應當保持清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定期清洗。
第十九條 車站、碼頭、廣場、市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
第二十條 經市政府批準,環保部門可在特殊時期,依法對特定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公開向社會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條 環保部門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環保部門應將揚塵污染情況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處置。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管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時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除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市建設部門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環保、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越城區城市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實施爆破的,由公安機關牽頭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運輸車輛,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環保、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據本辦法應當查處違法行為而不查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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