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對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應依法負責本轄區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并開展宣傳教育。
第四條 住建、房管、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落實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工作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或者責成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多產權、多使用人且無統一物業管理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建筑火災特點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為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裝備保障;
(六)組織開展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在建筑消防工作中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項外,還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建筑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三)組織開展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和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傳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建筑火災撲救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開展火災撲救技術、戰術研究;
(二)負責建筑滅火撲救預案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建筑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訂和演練;
(三)依法實施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并及時向各職能部門通報審核、驗收、備案抽查情況;
(四)開展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督促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六)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督促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建筑業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超過保修期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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