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管理、房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審批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安全的原則。
零售網點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供銷合作社選址、布設。
第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設條件;
(二)有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點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半徑 50米內,無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醫療機構、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國家機關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六)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煙花爆竹;
(八)零售場所應當配備一名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
(一)平時每日6時至20時;
(二)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其中,農歷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
第八條 中、高考考試期間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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