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有效的安全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聯系電話;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五)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應急救援演練;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援,并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
(八)監督并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
(九)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暫停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
(二)發生安全事故;
(三)電梯故障率較高,在一個檢驗周期內被投訴舉報三次以上并查證屬實的;
(四)可能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超過標準面積的載貨電梯、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日常巡視,確保電梯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齊全清晰,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暢通,并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進行監督,并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決定暫停使用,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采取相應措施;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第二十五條 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電梯部件;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用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并在之后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評估。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改造、維修或者報廢的建議。評估報告建議報廢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報廢的電梯應當現場解體,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應當用于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相關費用,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費用收支情況。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不得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禁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或轉包。禁止超越許可資質承攬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使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合同簽訂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的起止日期和保養頻次;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故障報修及應急救援到達時限。
第三十三條 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到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對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并實施現場救援,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
(四)建立每部電梯如實、詳細的維保記錄,并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虛假維護保養記錄;
(五)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七)每年度至少對本單位維保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出具有檢查和審核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者其它專用章的自行檢查報告;
(八)安排維保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
(九)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在用電梯安全檢驗標志超過有效期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持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取得國務院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和批準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驗檢測、能效測試、安全技術評估等工作,并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能效測試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成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八條 被檢單位對檢驗檢測數據以及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復檢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先行支付;原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應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或者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書面報告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費用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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