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等活動以及在非通航水域從事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和漁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實施綜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暢。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客渡船舶簽單發航管理制度;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自用船舶登記管理工作;
(四)確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
(五)組織安全宣傳、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考評;
(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所轄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和漁港水域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水利、環保、市政、旅游、體育、園林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長江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所轄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實行所有人、經營人負責制。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并對其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
第七條 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非通航水域的管理機構和經營者負責所轄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轄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有水上餐飲、娛樂等經營的,還應當督促水上餐飲、娛樂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水上餐飲、娛樂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在其經營的活動水域內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保障水上餐飲、娛樂活動安全。
第二章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八條 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規定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登記。
體育運動、漁業船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鄉鎮自用船舶,應當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非通航水域內的漂流船艇(筏)等水上餐飲、娛樂船舶應當到其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九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依照規定配備船員。合理安排值班作業,保證船員休息時間;聘用有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對船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三)制定船舶、浮動設施的調度、使用、維修、保養制度及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按照規定上報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
(五)組織制定、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六)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資金、技術投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通航水域設置餐飲、娛樂躉船實行規劃管理。
在通航水域設置從事餐飲、娛樂的躉船,其所有人、經營人除應當遵守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重慶市航道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進行通航安全評估;
(二)按照港航管理機構規定的停泊區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救生、防污設備,設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員通行安全的輔助設施;
(四)按照《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防止污染通航水域水體。
第十一條 租賃或者承包船舶、浮動設施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
第十二條 載客船舶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救生設施。載運學生上學放學的船舶,應當配備兒童救生衣和相應的救生浮具;其船員應當督促學生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船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
船員應當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等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件。
體育運動以及漁業船舶、鄉鎮自用船舶船員的管理由其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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