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民政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要求,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下列地方應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兩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第六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要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要按照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國家、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八條 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并結合企業經營規模、生產性質,確定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計劃,報經同級政府征召審核批準,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勞務派遣機構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征召,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負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和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五)接受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六)定期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七)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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