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城市運行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桶裝收集、清潔直運,實現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遺灑。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負責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環保、房產、貿易、工商、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管執法、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清潔直運、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等相關知識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七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確定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的發展方向,統籌生活垃圾處置流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第八條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規范,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和清潔直運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服務、環境保護等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駁轉運,不得配備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投放點應當按照清潔直運規范要求的比例,具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功能。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集中采購、配發。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采購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滿足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在既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運輸作業的場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三條 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轉運站應當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開式壓縮、分揀等現場處置設施,改造為符合清潔直運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駁場所。
主城區內已有的垃圾容器間應當按照垃圾清潔直運的要求改造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
第三章 分類與投放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和金屬等;
(二)餐廚垃圾,指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過程中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電等,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織物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廢棄物。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并公布。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處置,廚余垃圾和有機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上門收集搬運。
投放廚余垃圾應當裝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閉袋口。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分類投放不當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指導、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第四章 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 主城區內的生活垃圾采用清潔直運方式收集、運輸。清潔直運的作業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主城區內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清潔直運單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文件后方可從事生活垃圾清潔直運。
第十九條 清潔直運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清潔直運作業技術規范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條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駁轉運方式實施清潔直運;
(三)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清潔直運和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六)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七)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灑生活垃圾;
(八)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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