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并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運輸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清潔直運作業場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接駁轉運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清潔直運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范圍;位于居住區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清潔直運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市、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服從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指揮。
第五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產能狀況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餐廚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填埋、高溫消毒制成飼料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含有有害物質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市優先發展采用焚燒技術處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治理規劃,設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場所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率。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評估制度,積極推行生活垃圾生物處理技術、綜合處理技術,提高生活垃圾處置水平。
第二十五條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清運費、處置費,具體辦法按照《杭州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5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成本核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負責生活垃圾的稱重計量,并定期校準、維護稱重計量設施。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計量監督,保證計量數據的準確。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月支付給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組織制定垃圾分類投放、清潔直運和處置的技術規范;
(二)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三)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五)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投訴;
(六)按年度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二)在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三)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等活動的投訴。
第三十一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市市容環衛、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公開環境參數。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清潔直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投訴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容環衛、衛生、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未按規定投放、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清潔直運,是指利用裝備有密閉、壓縮設備的作業車輛,將生活垃圾從投放點、收集容器集置場所分類收集后,直接運送或者經密閉接駁運送至相應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垃圾運輸車輛停放維保場等設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廢物箱、垃圾箱(桶)等設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是指用于集中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大型清潔直運車輛收集作業的場所。
(五)生活垃圾接駁場所,是指用于小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向大型作業車輛進行密閉式轉移、集中生活垃圾的場所。
第三十八條 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生活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發布,并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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