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規范鑒定評審工作,提高鑒定評審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是指經授權對申請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檢驗檢測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和條件審查,判斷其是否符合許可、核準條件的人員。
第三條由于目前通過考核的鑒定評審人員所公布的鑒定評審項目表達不夠規范,根據規范管理需要,將《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中確定的12個鑒定評審項目規范為26個(見附錄A)。鑒定評審人員考核、注冊、發證、增項等涉及的鑒定評審項目均以此為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活動的鑒定評審人員。
第五條 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負責鑒定評審人員考核、注冊發證、繼續教育、換證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條 根據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促進會提出評審人員考核計劃,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公布,并根據該計劃組織實施鑒定評審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七條 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程序包括:網上報名、申請材料審查、參考人員名單公布、考試。
第八條 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實行全年報名制度。報名參加鑒定評審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專業本科學歷或其它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專業大專或其它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專業大專或者本科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15年。
(三)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與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
(五)熟悉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掌握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能夠根據鑒定評審情況作出符合性判斷。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考試前2個月,登陸促進會網站進行報名,并提交以下電子文檔:
(一)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申請表(見附錄B);
(二)身份證掃描件雙面;
(三)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掃描件;
(四)職稱證書掃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條 促進會應當于開始考試前15個工作日在促進會官方網站公布參加考試的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促進會應當按照《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試。在考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考試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公布考試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促進會提出成績復查申請。促進會應在接到復查申請后組織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注冊發證
第十三條鑒定評審機構在考試結果公布后,可以登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對本機構通過考試的鑒定評審人員進行注冊。鑒定評審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開展鑒定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應當與鑒定評審機構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同一類別鑒定評審項目,鑒定評審人員只能受聘于1個鑒定評審機構。在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不得受聘于鑒定評審機構。
第十五條促進會應當在鑒定評審人員注冊后30個工作日內,向鑒定評審人員頒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見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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