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減少城市噪聲和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朝陽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成區是指雙塔區、龍城區范圍內實行街道和社區管理的區域(不含兩區所轄鄉、鎮)。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監、城管綜合執法、工商、環保、民政、質監、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成區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在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內,不得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場所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外,除單位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建成區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二)重要軍事區域;
(三)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四)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
(七)集貿市場、商場、賓館、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九)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十)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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