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4-06-29
【實施日期】2004-07-01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活動各方及工程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裝、管線敷設、建筑裝飾等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批準的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建設工程以及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體現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等綜合要求。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交通、郵電、鐵路、民航、水利、電力、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戶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查詢,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任務。
????各專業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專業建設工程,接受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查與受監督建設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建筑構配件、金屬結構門窗生產等單位的資質,并對其質量保證體系的完善和實施進行監督;
????(三)對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等級評定,核發建設工程質量等級證書;
????(四)處理一般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參與處理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進度和實際需要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條未經驗評質量等級或者驗評為不合格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建筑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測試報告、工程質量檢測報告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檢測單位提供方為有效。檢測單位對所提供的數據及檢測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經依法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檢測、試驗任務。
????工程質量監督員、檢測試驗員應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監督證、檢測證,持證上崗。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依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質量責任。
????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按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工程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的房屋,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提供有關使用、保養和維護的說明;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負責維修,影響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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