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設工程驗收和保修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七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方案書面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方案應當包括驗收條件和驗收程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及人員;
(二)竣工驗收過程記錄;
(三)由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照規定同時送省檔案館保存。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建設工程驗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并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因使用不當、第三方過錯以及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超過當地工程設防標準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本條例規定的保修范圍。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實情況,在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負責維修。發生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施工單位無故拖延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有權組織維修,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保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因勘察或者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勘察或者設計單位承擔相應的保修費用;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無償返修,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質量問題的,其保修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工程監理單位有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用戶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其保修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因雙方或者多方的共同行為造成質量問題的,其保修費用由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省級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省級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書面責令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方可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加強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動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第四十二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或者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結論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質量協會提出申請,由工程質量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省級建設工程質量協會組織專家重新鑒定。
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爭議、對檢測結論有異議,以及對鑒定結論、重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控告,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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