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場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機場安全與運營
第四章 機場公共秩序與場容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運輸機場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民用運輸機場和臨空經濟發展,保障民用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 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以及機場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
機場的凈空與電磁環境保護,按照《江西省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和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鼓勵、支持機場發展。機場所在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機場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安、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江西省機場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機場的安全、運營、服務,以及機場場容環境等實施管理。
第五條 機場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優質服務、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機場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全省機場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編制。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征求主要駐場單位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意見,并與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一致。機場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實施。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根據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八條 機場的建設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機場飛行安全、環保、消防、安全保衛等有關規定。
依法獲準使用機場規劃用地的,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重新申請報批。
第九條 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機場運營和飛行安全。對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勸阻,并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所在地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機場區域的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環境和綠化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民用機場建設標準,確保機場安全運營。省政府令
機場區域外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環境和綠化等基礎設施由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根據機場運營和發展需要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機場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基礎設施給予重點保障。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機場區域戶外廣告媒介設置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媒介,應當符合機場戶外廣告媒介設置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機場安全與運營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保證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影響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根據機場安全保障需要,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增加對機場安全狀況的評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各自負責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適用。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重要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制度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和機場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場區域劃定機場控制區。
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車輛,應當持有、佩戴并出示有效的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在證件限定的區域內活動,遵守機場控制區管理規定,服從機場安全檢查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的通行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燃油供應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助航設施、供電、航空器、通信導航、氣象、油庫、油管等民用航空設施設備的保護。民用航空設施設備遭到破壞、損毀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并報告機場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一)沖擊、堵塞機場安檢、登機、應急、貨運、消防等通道;
(二)強行登、占航空器;
(三)擅自移動、損毀機場警示標牌、標志以及電子顯示屏等引導性標識;
(四)攀(鉆)越機場圍界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五)違反規定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六)在機場飛行區內丟棄拋撒影響運行安全的物體;
(七)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進入機場控制區;
(八)盜竊、損毀水、電、氣、通信、照明、消防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九)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后,納入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維護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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