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衛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規劃、建設、國土、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對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權實行規模控制、有償使用制度。
第五條本市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實行收集、運輸、消納聯單制度。
第六條為規范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管理,本市對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消納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倡單位和個人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章建筑垃圾處置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是指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拆遷、物業服務等單位。
第九條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環衛管理機構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十條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在工程建設預算中專門列支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在工程開工前存入專用帳戶,并接受市環衛管理機構監管。
未將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存入專用帳戶的,市環衛管理機構不予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一條建設、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填寫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環衛機構。
第十三條各類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對產生的各類建筑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CJ146—2004)相關要求文明施工;(三)在工地出入口設置不小于規定面積的洗車平臺,配備洗車設備;(四)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進行沖洗,保持車容整潔,輪胎干凈,防止污染路面。
第十四條各類建筑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統一安排調度。
第十五條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社區統一處置。
第三章運輸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建筑市場實際,確定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權發放數量,采取公開拍賣、招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并向社會公布。具體程序、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市環衛管理機構向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權的單位發放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市環衛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行業標準,加強日常監管,維護運輸市場秩序。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消納場處置,并取得消納場出具的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九條運輸單位憑市環衛管理機構確認的聯單和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結算憑證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結算費用。
第二十條運輸單位的運輸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運輸車輛統一懸掛專段牌照;車身統一顏色,并且噴有公司名稱及編號標識;(二)運輸車輛應當使用密閉裝置,裝載時做到裝載適量(不超出車廂上沿部分),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三)運輸車輛應加裝建筑垃圾運輸管理GPS全球定位監管系統;(四)市環衛管理機構制定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文件,對運輸車輛予以辦理過戶、變更、密閉、抵號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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