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查工作,是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稽查辦)負責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工作。
第四條 稽查工作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體研判的原則。
第五條 部稽查辦在稽查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二)按照規定權限對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三)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分析原因、及時報告稽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四)督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轉發的稽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
(五)及時制止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并責成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六)接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對其交送的重要違法違規線索直接進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據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應遵守回避原則。
第七條 稽查工作一般應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寫稽查報告、督辦、結案和歸檔等程序開展。
第八條 部稽查辦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直接檢查、部有關業務司局以及相關單位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認為有必要查處的,報經部領導批準后,開展稽查工作。
對部領導的批辦件應直接稽查,或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稽查,部稽查辦跟蹤督辦。
第九條 開展稽查工作前,應分析案情,并與部有關單位溝通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稽查重點、時間、地點、方式和程序等。
對于案情復雜,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主動與其溝通協調。也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商請有關部門參加或邀請相關專家參與稽查工作,建立聯合查處機制。
第十條 開展稽查工作應當全面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等,客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稽查人員在稽查工作中,有權采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約談被稽查對象,召開與稽查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查單位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向被稽查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復制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要求被稽查單位提供與稽查有關的資料并做出說明;
(三)踏勘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四)依法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抽樣檢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稽查人員依法履行稽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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