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租賃、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場所、場地(以下統稱場所),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督促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安全監管、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體育、衛生計生、教育、旅游、工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信訪、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聯合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并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模、安全風險等級相適應的安檢門、搜爆儀等安全檢查設備;
(四)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六)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滅火、突發氣象災害防范、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并組織演練;
(七)接受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指導、監督檢查;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九)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對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設置警示標志。
鼓勵承辦者招募志愿者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以下簡稱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并向承辦者提供核準的活動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活動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消防設施、器材和活動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等安全設施配置齊全、完好有效,監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五)配備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技術人員,保證重點部位的設施正常運轉;
(六)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熟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
(二)熟練使用應急廣播、照明和指揮系統;
(三)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組織查驗現場,并對符合條件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定、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三)組織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整改;
(四)核準活動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停車場泊位數量和劃定的區域,核查出售、發放票證情況;
(五)指導承辦者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六)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示;
(七)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知識宣傳;
(二)按照規定職責依法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審批、審核;
(三)按照規定職責監督檢查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活動現場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不得攜帶、展示侮辱性、非法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投擲雜物,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
(四)自覺接受安全檢查,配合安全工作人員查驗箱包等隨身物品;
(五)服從現場安全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和疏導。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五千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設區的市、縣(市、區)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省直管縣(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該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過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申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人應當在舉辦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