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審核和結算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職工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費期間參保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下列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二)治療非工傷疾病的費用;
(三)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費用(急救除外);
(四)《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范圍外的費用;
(五)診療項目:出診費、院外會診費、點名手術費、點名麻醉費、鎮痛裝置費、特別護理費、優質優價費、專家門診掛號費、電話預約看病費、法醫鑒定費等;
(六)服務設施:家庭病床床位費、超標準住院床位費、就診交通費、急救車費、電視電話費、賠償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膳食費、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等;
(七)未經批準的特殊檢查費、特殊治療費、舊傷復發住院治療費;
(八)藥店購藥費用、無相關病歷記錄的醫療費用等;
(九)不符合入院條件和標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出院條件未辦理出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因醫療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工傷醫療費用應提供下列資料:工傷事故報告書(原件)、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醫療診斷書和原始病歷、醫療費用原始發票和費用詳細清單。
用人單位及工傷人員申報舊傷復發治療費用應提供下列資料:醫療診斷書和原始病歷(原件)、醫療費用原始發票和費用詳細清單(門診提供雙聯處方)、舊傷復發住院治療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未實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的,工傷醫療費用暫由用人單位墊付,待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后,按規定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工傷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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